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开放办学,进一步促进我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规范我校对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教学、生活管理和服务,保证培养质量,依法维护我校港澳台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年第4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报考或入读我校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三条 港澳台学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应当遵照内地(祖国大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并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港澳台办公室是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招收、培养港澳台学生的政策和管理规定;
(二)牵头制定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的相关规定;
(三)统筹涉及港澳台学生相关事务。
第五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校团委、保卫处、后勤集团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参与港澳台学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港澳台学生的日常教学和管理工作,并于当年10月将在校港澳台学生的学籍异动、奖惩情况汇总到港澳台办公室。
第七条 学校对中央或者省级财政划拨的财政补助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开展对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培养、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招生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及研究生院分别负责港澳台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工作,并将录取信息报港澳台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港澳台办公室协助招生就业处和研究生院开展港澳台学生招生宣传工作,及时公布我校招生信息。
第十条 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通过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或者参加内地(祖国大陆)统一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合格;或者通过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等统一考试达到我校入学标准;或者通过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经我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校可自行招收港澳台本科预科生、进修生、交换生和旁听生。本科预科生是指未达到本科录取条件但经过一定阶段培养可以达到入学要求的港澳台学生。预科生在我校学习满一年经学校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本科生。我校招收预科生的条件和标准,须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可以接收已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在内地(祖国大陆)以外的大学就读本科专业的港澳台学生插入我校就读与其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课程,试读一年。试读期满,经所在培养单位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正式本科生,并升入高一年级就读。插班就读的港澳台学生信息须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培养
第十三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培养过程和质量监控、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审核与发放等工作,并于每年6月20日前将港澳台学生毕业信息报港澳台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应保证港澳台学生的培养质量,将港澳台学生教学纳入本单位总体教学计划。港澳台学生应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
第十五条 对港澳台学生教学事务应趋同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前提下,各培养单位应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政治课和军训课学分可以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
第十六条 港澳台办公室协助各培养单位对港澳台学生开展入学教育,帮助其适应生活环境和学业要求。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可为港澳台学生适应学业安排课业辅导。
第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应当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港澳台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适当考虑港澳台学生特点和需求。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港澳台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业证明,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港澳台学生可以申请国家专项奖学金和地方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设立的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应当纳入本校学生工作整体框架,统一规划部署,统筹实施。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院负责港澳台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配置港澳台本科生和研究生辅导员,加强管理人员队伍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学生应当遵守内地(祖国大陆)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鼓励和提倡港澳台学生参加专业学习以外的第二课堂和其他相关活动。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根据有关规定,按时为港澳台本科生和研究生注册学籍,统一管理学籍。港澳台学生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应参照本校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院分别为港澳台本科生和研究生立档案,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及在校期间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港澳台学生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并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港澳台学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校团委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关政策批准成立、指导和管理港澳台学生社团,并为其活动提供便利。各培养单位应鼓励港澳台学生参加学校的学生组织、社团,参与各类积极健康的学生活动,引导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交流融合。
第二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政策,为港澳台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后勤集团为港澳台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港澳台学生实施校内外居住管理制度。各培养单位应登记港澳台学生校内住宿情况,并审批登记港澳台学生校外住宿情况,上报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院及港澳台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院应分别将港澳台本科生和研究生校内外居住管理纳入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应的管理中,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居住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在我校就读的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武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有关待遇。
第三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应在招生就业处指导下做好港澳台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完善就业信息渠道建设,提供就业便利。港澳台毕业生如在内地(祖国大陆)就业,有关工作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应在合作发展处指导下做好港澳台校友工作。
第三十三条 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制定学校港澳台学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各培养单位应将港澳台学生突发事件纳入本单位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保卫处和港澳台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