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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学生出国(境)审批与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编辑:阎超    来源: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发布时间:2019-11-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出国(境)审核与管理工作,深化开放办学与国际化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本科生、研究生的出国(境)任务。

第三条 学生出国(境)任务是指学生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合作研究、攻读学位、联合培养以及国际比赛、演出、夏(冬)令营、社会实践、实习等,须基于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的实质性需要,须目的明确、内容充实。学生赴国(境)外旅游、探亲、访友等行为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第四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是我校学生出国(境)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协调、协议签署、项目监管等。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学生出国(境)的校内管理和沟通,具体职责包括:项目洽谈和宣传、组织申报、材料审核、对外联络、校内沟通、行前教育、过程跟踪和管理、绩效分析和总结等。教务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组织部、学生工作部(处)和保卫部(处)为该项工作的主要会审部门。


第二章 选派要求

第五条 学校遵循“个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审批、择优选派”的原则开展学生出国(境)工作。

第六条 选派条件

1.须为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在籍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

2.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身心健康;

3.在校期间学业及表现良好,无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

4.具备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5.符合外方接收单位规定的语言及其他准入条件。

第七条 学生出国(境)必须提前获得拟前往国家或地区高校/机构的邀请材料。

第八条 学生出国(境)费用来源应在派出前明确。

第九条 出国(境)学生须按湖北大学和邀请方的相关要求购买国(境)外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在国(境)外发生意外,医疗费用的支付和报销按所购买保险的规定办理,学校不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条 学生填写《湖北大学学生出国(境)申请审批表》,由派出学院(单位)班主任/导师负责初审,派出学院(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复审。

第十一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保卫部(处)分别对本科生、研究生出国(境)任务进行会审。关于派出学生的学分认定、缓考补考等相关事项,由派出学院(单位)报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确定。

第十二条 组织部归口管理学生出国(境)的政审及学生党员出国(境)期间的党籍管理工作;校内各类经费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经费使用的审核工作;财务处负责预算审核和经费核销。

第十三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汇总学生出国(境)申请材料,并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派出前,学校对交换或使用学校经费等类型出国(境)项目入选学生名单予以公示,以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

学生赴台湾任务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由港澳台办公室报送湖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并出具赴台批件。

学生出国(境)时间在三个月及以上,其出国(境)任务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由国际教育学院集中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办理学籍保留手续。


第四章 派出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出国(境)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派出学院(单位)应定期了解外派学生的学习、思想和生活情况。

第十五条 出国(境)学生严格按照《湖北大学学生出国(境)申请审批表》所申报内容执行出国(境)任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增加在外停留天数,不得随意改变前往单位。在外停留天数包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按自然日计算。在外时间超期,按学校相关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在外期间须与派出学院(单位)保持联系,如遇到重要问题、突发事件等要及时向派出学院(单位)汇报,由派出学院(单位)向国际教育学院报告,必要时应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驻港、澳中联办)报告。

第十七条  学生在外期间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遵守前往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社会秩序和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注重个人举止文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 学生在外期间须增强安全保密意识,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保密规定,不泄露国家秘密和学校秘密。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包括纸质文件和电磁介质等)。应妥善保管内部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和资料。不得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

第十九条 学生在外期间须注意防范境外反华势力的干扰和破坏,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收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

第二十条 接受学校经费资助的学生,应按照财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经费预算和核销。

第二十一条 接受国(境)外非政府组织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等费用的,须进行报备,不再报销或领取相应费用。


第五章 返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返校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单位)报到。学生应向所在学院(单位)汇报在国(境)外学习交流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并提交学习交流总结及影像资料。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国(境)外院校所取得的学习成绩,应于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由接收学校密封寄至湖北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再转交相关学院(单位)。学生应根据《湖北大学本科生对外交流学习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试行)》(教学字〔2015〕11号)等文件办理学分转换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出国(境)不能参加学校期末考试的,须提前办理缓考手续。回校后按照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相关规定办理补考或重修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生出国(境)原则上应持普通证照。对个别在校学生因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重要团组而确需持用因公普通证照出国(境)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六条 若出国(境)学生为涉密人员,本规定未尽事宜将按照《湖北大学涉密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湖北大学涉外工作及涉密活动保密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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