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国文教专家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提高聘用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国文教专家是指在学校从事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各类外国专业人员(以下简称“外国专家”)的统称。
第三条 我校聘请外国专家的主要目的是:引进国外先进的教学和智力资源,加强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与科研水平,推进我校的国际化办学进程。
第四条 我校聘请外国专家的原则是: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高效利用。
第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学校外国专家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各学院、保卫处、后勤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协助做好外国专家的聘用、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聘请与计划申报
第六条 依托引智项目聘请的外国专家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因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工作需要,各学院均可申请引智项目聘请外国专家来校工作,外国专家局引智项目通过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其他项目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
第七条 来华工作单次超过90天及以上或项目有明确要求的,聘请单位应与其签订工作合同。
第八条 来我校进行专业课程教学、科学研究的外国专家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由相关学院进行初审,符合条件者由人事处负责聘请或向省人社厅提交进站审批。
第九条 来我校进行语言教学的外国专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聘请。相关学院于每年5月初和11月初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下学期的用人需求,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需安排。
第十条 来校进行短期学术交流及访问的外国专家,邀请单位须在专家来访前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湖北大学短期国(境)外来访审批表》。
第十一条 拟聘请的外国专家如涉及与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基金会和有关团体开展合作交流的,各学院须事前对其政治背景、宗教信仰和交往目的等方面进行了解,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相应材料,报学校审定并授权后方可聘请。
第三章 聘期管理
第十二条 各学院及相关单位通过各类引智项目聘请的外国专家相关信息,如个人简历、护照复印件、出入境记录等应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第十三条 凡来我校进行专业课程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外国专家,由相关学院负责具体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安排及过程管理,由人事处负责签订工作合同、发放工资福利、购买医疗保险及聘期考核等。
第十四条 凡来我校进行语言类课程教学的外国专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洽谈招聘人员,签订工作合同,发放工资福利、购买医疗保险等,并会同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做好教学安排,组织教学检查与考核等工作。
第十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办理各类外国专家来华签证及居留许可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定期召开外国专家工作会议,向受聘外国专家介绍我国国情、省情和校情及相关法律、法规,向各学院和相关部门介绍涉及外国专家管理的相关工作,共同督促外国专家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的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保持与各学院、外国专家的联系和沟通,会同校内相关部门做好外国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学院须安排一名领导分管外国专家工作,并为每位外国专家配备一名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语言水平好的教师负责工作和生活中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应积极配合省级教育、外事部门,省市区各级公安部门做好外国专家的安全、管理和有关保密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后勤集团及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外国专家校内后勤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保卫处协助做好外国专家在校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同做好涉外安全事件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须尊重外国专家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妥善处理教学工作中遇到的因宗教、政治背景不同引发的分歧。若发现外国专家有传教布道、发展信徒或其他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行为,应及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告。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依托引智项目聘请的外国专家,相关经费使用须按照引智项目配套管理办法执行,可适当参考《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2016〕85号)。凡短期来访开展合作研究、交流讲学的外国专家,相关经费使用可参考《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2016〕85号)及《湖北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4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聘请港澳台地区专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2012年12月31日起实施的《湖北大学外籍教师管理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