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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孔子学院(课堂)汉语教师选派与管理办法

作者:孔子学院办公室   编辑:阎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我校孔子学院(课堂)外派人员的积极性,推动孔子学院(课堂)的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孔子学院总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孔子学院(课堂)汉语教师(以下简称汉语教师)指经学校选拔推荐,孔子学院总部批准同意,在我校孔子学院(课堂)汉语教师岗位工作的本校教职工。


第二章 储备与培养

第三条 学校建立孔子学院(课堂)汉语教师储备库制度,每年更新,由孔子学院办公室进行动态跟踪和管理。

第四条 孔子学院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储备人员参加语言培训或其他活动,提高储备人员的业务能力。

第五条 孔子学院办公室将设立储备人员培养基金,鼓励储备人员参与各类管理类培训,参与重大科研课题项目,参加国际学术研讨会,以提高其教育教学理论水平、专业素养和学术能力。


第三章 选拨与推荐

第六条 孔子学院办公室根据共建孔子学院(课堂)的需求制定派出计划,一般从汉语教师储备库中进行推选,择优派出。

第七条 储备人员在参加遴选前,须达到孔子学院总部的报考条件和拟赴孔子学院(课堂)的具体要求,并通过孔子学院总部的遴选和行前培训。


第四章 外派管理

第八条 汉语教师派出前,须与孔子学院总部和学校签署派出协议。任教期间,汉语教师须接受孔子学院总部和学校的共同管理。

第九条 汉语教师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维护国家安全;应尊重所在国家的风俗习惯、法律、法规,增进与当地人民的友谊。

第十条 汉语教师的任期以实际赴任日期为准,一般为2年,任期结束考核合格,可以申请续任。赴任满1年须参加孔子学院总部及学校组织的年度考核,并将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留任,不合格者责令其提前结束任期回国。教师任期内,其校内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岗位。

第十一条 汉语教师汉语教学工作量以驻外工作单位的具体要求为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法律规定时间。

第十二条 汉语教师如需延长任期或因个人原因提前结束任期,应撰写书面申请,由孔子学院(课堂)外方院长和中方院长签署意见后,提前3个月提交学校和孔子学院总部批准,同时提交书面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汉语教师任期内不得擅自离岗,教师如因身体、心理及其他原因影响工作的,根据孔子学院(课堂)意见,孔子学院总部和学校将终止其任期,限期回国。

第十四条 汉语教师任期结束,应与孔子学院(课堂)做好交接工作,应按照孔子学院总部规定的时间回国,到孔子学院总部述职。汉语教师应在回国(入境)后1周内,向人事处、孔子学院办公室和所在单位报到,并提交书面工作总结及与孔子学院工作有关的文字、音像等材料。汉语教师回国后由原单位安排工作(合同制人员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赴外工作满一个任期(2年)且在职期间表现优秀的专职教师,可选聘为该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助理以协助中方院长做好管理工作;在院长助理任期内表现优秀且符合总部选拔要求的,可以选派为中方院长候选人。


第五章 待遇

第十六条 汉语教师在孔子学院(课堂)工作期间,其校内岗位及职级予以保留(学校明文规定不予保留的除外),除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外,按校内在岗同类岗位人员享受校内其他待遇。

第十七条 汉语教师在外待遇按照《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执行。

第十八条 汉语教师在岗期间,须完成考核要求的教学工作量,年度考核由孔子学院办公室综合孔子学院总部意见及其在外工作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建议,交人事处报学校审定。若其工作出色,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可视同教学评价为优。

第十九条 汉语教师若在任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派出期间仍按其在职标准发放校内待遇。

第二十条 汉语教师的选派与湖北大学教师和干部的国际化培养相结合,其在孔子学院(课堂)工作经历等同于海外研修经历,作为晋升职称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履职在岗的孔子学院(课堂)汉语教师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孔子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北大学孔子学院外派人员管理规定(修订)》(校外字〔2012〕49号)和《湖北大学关于孔子学院外派人员管理的补充规定》(校外字〔2014〕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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