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我校共建孔子学院(课堂)工作,推动孔子学院(课堂)的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加快高素质管理队伍建设,根据孔子学院总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孔子学院(课堂)中方院长(以下简称中方院长)指经学校选拔推荐,孔子学院总部批准同意,在我校共建孔子学院(课堂)中方院长岗位工作的本校教职工。
第二章 储备与培养
第三条 学校建立孔子学院(课堂)中方院长储备库制度,每年更新,由孔子学院办公室进行动态跟踪和管理。
第四条 为提高管理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增加工作经验,中方院长储备人员可安排在校内相关管理岗位挂职锻炼1学期到1年,为后续履职奠定基础。
第五条 孔子学院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储备人员参加语言培训或其他活动,提高储备人员的业务能力。
第六条 孔子学院办公室将设立储备人员培养基金,鼓励储备人员参与各类管理类培训,参与重大科研课题项目,参加国际学术研讨会,以提高其教育教学理论水平、专业素养和学术能力。
第三章 选拨与推荐
第七条 孔子学院办公室根据共建孔子学院(课堂)的需求制定派出计划,一般从中方院长储备库中进行推选,择优派出。
第八条 储备人员在参加遴选前,须达到孔子学院总部的报考条件和拟赴孔子学院(课堂)的具体要求,并通过孔子学院总部的遴选、行前培训和实习。
第四章 任职与管理
第九条 中方院长派出前,须与孔子学院总部和学校签署派出协议。任职期间,中方院长须接受孔子学院总部和学校的共同管理。
第十条 中方院长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维护国家安全;应尊重所在国家的风俗习惯、法律、法规,增进与当地人民的友谊。
第十一条 中方院长在任期内,须完成孔子学院总部及学校布置的工作任务,与孔子学院总部和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孔子学院总部和学校报告孔子学院运行情况和重大事项,包括提交重要活动的文字、图片或视频资料,每年提交全年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等。中方院长向孔子学院总部申请重大项目时,须及时向学校备案。
第十二条 中方院长的任期以实际赴、离任日期为准, 2年为一个聘期,其中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孔子学院总部和学校将对其进行考核,并将根据考核情况和外方院校意见决定是否留任。任职2年后实行聘期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中方院长任职期间,其校内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岗位。
第十三条 中方院长任职期满回国后,专职管理干部由学校安排合适的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四条 中方院长应在任职期满回国(入境)后1周内,向人事处、孔子学院办公室和所在单位报到,并提交书面工作总结及与孔子学院有关的文字、音像等材料。
第五章 待遇
第十五条 中方院长在孔子学院(课堂)工作期间,其校内岗位及职务予以保留(学校明文规定不予保留的除外),除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外,按校内在岗同类岗位人员享受校内其他待遇。
第十六条 中方院长在外待遇按照《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对赴任的中方院长按每月人民币1000元的标准提供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按年发放,每年发放一次。鼓励孔子学院(课堂)中方院长携家属随任。若随任家属系我校在职教职工,学校将保留其(不超过1人)除绩效工资之外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且年度考核视为合格。
第十八条 中方院长在岗期间,其教学工作量按照相应岗位考核标准全额教学工作量计算,年度考核由孔子学院办公室综合孔子学院总部意见及其在外工作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建议,交人事处报学校审定。若其工作出色,被评为优秀院长或年度考核定为优秀,可视同教学评价为优。
第十九条 中方院长若在任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派出期间仍按其在职标准发放校内待遇。
第二十条 中方院长的选派与湖北大学教师和干部的国际化培养相结合,其工作经历等同于海外研修经历,作为聘任学校有关管理岗位或晋升职称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履职在岗的孔子学院(课堂)中方院长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孔子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北大学孔子学院外派人员管理规定(修订)》(校外字〔2012〕49号)和《湖北大学关于孔子学院外派人员管理的补充规定》(校外字〔2014〕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