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主页  |   English
推荐新闻

政策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北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编辑:阎超    来源: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发布时间:2019-11-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明确职责、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根据中央和湖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湖北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因公出国(境)是指教职工经学校同意并使用学校经费以公派形式派遣到国(境)外访问、学习、培训或工作。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核、校外报批和签证(签注)手续办理,及证照办理、收缴和保管。

(二)组织部负责政治审查工作。

(三)人事处负责申请审核工作。

(四)校内各类经费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经费使用的审核工作。

(五)财务处负责预算审核以及经费核销工作。

(六)保密办公室负责涉密人员审核工作。


第二章 审批及办理流程

第四条 教职工申请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录人事处网站主页“湖北大学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填写《湖北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明确出国(境)事由、目的地、起止时间、费用来源等,打印申请表提交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递交人事处签署意见。中层以上干部须提交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

(二)出国(境)经费来源如包含科研项目之外的经费,须提交该项经费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如果包含重点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科研平台建设等经费和人才团队建设经费,须按照各类经费管理办法提交经费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三)因公出国(境)人员须进行政治审查工作,由其所在党支部、党委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材料,报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出国(境)政审批件。

(四)因公出国(境)经费应纳入预算管理,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填写《湖北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提交财务处签署意见。

(五)涉密人员须同时填写《湖北大学涉密人员出国(境)审批表》,按学校涉密人员出国(境)相关管理规定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六)出国(境)任务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报请学校审批通过后,出国(境)人员将上述表格、外方邀请函及其翻译件和详细日程安排(应包含出境、抵境日期及拟搭乘航班或车次号码)等相关材料提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办理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等手续。


第三章 出访管理

第五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必须坚持任务导向、因事定人的原则,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的工作任务,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且公职身份与在外任务相称。

第六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须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访问应遵循业务对口、级别对等的原则,须有国境外业务对口部门和相应级别人员的邀请。

第七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须认真履行计划报批、审核与执行职责。凡使用行政事业经费或公共平台经费派员或组团赴海外开展学术交流、访问、培训、参加教育展及人才招聘等活动,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出访计划,明确出访目的和内容、时间和人数、经费预算及来源等。出访计划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安排计划外出国(境)的,应在已审批的计划总量中调剂,并在报批时说明原因,总量不得突破年度计划。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从严管理并指定工作能力强、富有经验的人员担当出国(境)团组团长。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实行公示制度。除涉及保密信息外,出访任务均要通过湖北大学校园网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地区)、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等。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实行量化管理制度。

(一)严格控制出访次数。

1. 校领导以党政领导身份出访,一个任期内不超过2次或2年内不超过1次,正职领导确因工作需要1年内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主要校领导不同期出访,校领导班子成员不同团出访,或6个月内分别参团或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校领导以学者身份参加学术活动,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2. 处级领导以中层干部身份出访,一个任期内不超过2次或2年内不超过1次,应有明确的出访任务和实质性交流内容,分管外事工作的处级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同一单位处级领导干部不同团出访,不得同一时间分别参团或率团出访,原则上也不得6个月内分别参团或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处级领导以学者身份参加学术活动,应当精简、务实,严格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使用日常公用经费。

3. 教学科研人员使用个人科研经费出国(境)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出国(境)批次数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二)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出访国家(地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

1. 出访团组人员构成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符合任务需要,总数不得超过6人,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不超过10天(含离、抵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出访拉美、非洲等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出访3国不超过11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上述出访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应理解为必须用满。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地区)和互免签证国家(地区)。

2.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团组人数及在外停留天数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三)执行外交特殊任务、应对海外突发事件、参加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或宣传展览活动及培训团组等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从严控制。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执行完任务后,应于回国(境)7天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相关图片及影像资料,并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示。

第四章 证件与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教职工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必须持因公证件,不得使用因私证件出访。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应持因公护照(通行证)。特殊情况需持普通证照出国(境),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于回国(境)7日内将因公出国(境)证件上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严格按照《湖北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党办字〔2014〕16号)执行。出国(境)人员凭因公证件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领取任务证明,由财务处根据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支出范围进行核销。


第五章  外事纪律

第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接受行前教育。在外活动期间,必须自觉维护国家荣誉、民族尊严和学校利益,诚实守信,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声誉的事情。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擅自对外承诺和签署协议,严禁参加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严禁携带或邮寄境外有害出版物入境。

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严格遵守涉外活动保密守则,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教学、科研、生产中有涉密资料的,未经保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带(寄、传)往国(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会同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部、人事处、研究生院、财务处等部门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对各类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关于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的补充规定


1.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各类出国(境)交流访问。

2.学校领导个人参团或带队组团出国(境)交流访问,以及机关职能部门或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出国(境)交流访问,须在编制学校下年度预算时,分别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机关职能部门或直属单位提前报送预算申请,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纳入学校下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费用由学校承担。

3.领导干部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以及学科性学院和独立研究机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出国(境)交流访问,所需费用可从项目(含平台,下同)经费列支,同时纳入学校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

4.项目经费可用于出国(境)交流访问。校内项目经费用于资助出国(境)交流比例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经费主管部门须在项目立项时明确出国(境)交流经费支出比例。其他项目经费按申报时国际合作交流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如没有此项预算,且确需产生国际交流费用,经报经费主管部门同意后支出,支出比例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在项目建设期内,相关人员(含学生)最多可享受2年内出国(境)访问交流资助1次,每次不超过人民币6万元,资助经费仅用于当次任务执行,不得分批或叠加使用。

5.科研项目经费资助出国(境)学术交流比例按其预算和相关规定执行。

6.境外主办学术会议若涉及使用项目经费的,需经费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版权所有©湖北大学 2019 湖北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368号 邮政编码:430062